(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要积极扶持基层社区、村级组织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在社区形成初步规范的照料服务网络,在农村探索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路子。要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服务对象的老年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企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
(四)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鼓励与引导企业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的用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发展老年体育产业,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实施对养老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养老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业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可适当减免或由政府适当补助。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订。
(三)加大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维护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