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开发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把开发非粘土产品作为重点,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市场需求的新型环保节能型主导产品。加快发展以工业尾矿、粉煤灰、建筑渣土、污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符合环保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进隔热保温的节能型产品生产。鼓励和扶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中的应用,促进产品向轻质高强、节能环保方向发展。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达到18亿标块,新型墙体材料(非粘土)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60%以上。
(三)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落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等规定,巩固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成果,并逐步向市政工程和农村建房延伸。市区各类临时建筑物和围墙、框架结构的填充墙以及所有厂房、公共建筑等都不得使用粘土砖;市政工程、混合结构应减少使用粘土砖。各县(市、区)要加快扩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水平;农村的建筑工程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重达到70%以上。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工作措施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加强落实。
(一)经贸部门主管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信息发布制度,规范生产和流通秩序。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征收(委托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
(二)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等方面要加强管理。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建设项目,应要求选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建管、建设部门要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砖以及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要求纳入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要加快研究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标准,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适时扩大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含市政)工程中的应用范围。
(四)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一律不予供地,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无证采挖粘土,超期、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的企业,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财政税收部门进一步规范专项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将专项基金及墙改办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同时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