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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㈣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含临时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医学院校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组织职工、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㈤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㈦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㈧高压氧仓、制氧站、压力容器、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学校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㈨单位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㈩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三、实施步骤
  ㈠自查自改阶段:6月5日至7月15日,各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深刻吸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特别是近几年几起医院火灾事故的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对照隐患普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对本单位进行全面深入细致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全部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表)上,分类整改;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整改措施以及监控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安全的危险部位必须停止使用。驻济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分别于6月10日前、7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全隐患排查统计情况报卫生厅办公室。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部署,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㈡督查检查阶段:7月16日至8月2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将分别组织督查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参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成督查组对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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