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卫办字〔2007〕22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四大企业卫生处、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做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我厅制定了《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六月六日
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指导意见
为组织落实全省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68号)部署要求,特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继续保持全省卫生行业安全生产良好态势。
二、重点内容
以“防火、防爆、防盗、防泄露、防中毒”为隐患排查重点,以门诊、住院病人较多的二、三级医院和医学院校以及使用较多老旧建筑、在建项目较多的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为重点,对人群密集的门诊、病房、教室、学生公寓、餐厅、各类实验室、仓库、机房等场所,高压氧仓、制氧站、压力容器等重点部位及放射源、毒麻药品、化学危险品以及消防设施等重点方面、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包括:
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