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峪关市人才开发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6日)废止嘉峪关市人才开发若干政策规定
(嘉政发[2000]81号 2000年9月2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 才开发工作的决定》,稳定现有人才,积极引进外地人才,加快专业结构调整,为全市经济 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稳定现有人才
1、凡现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三年内,原身份、 级别、待遇不变。满三年可根据本人意愿,既可以回原单位亦可以继续在该企业工作。
2、在部分急缺专业领域中,对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身体状况较好的高、中级专业技 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 退休年龄,且不占本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高级职务的可延长5年,中级职务的可 延长3年。
3、凡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 不受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限制予以聘任,兑现应享受的有关待遇。
4、凡获得省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科技发明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市政府给予2-5万 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 的人员,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再奖励5000元;对被评为省级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的,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再奖励2000元,所需经费从科技三项费中列支。
5、凡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享受副厅级干部的交通、通讯、医疗待遇 。
6、凡在今后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本单位一次 性奖励2000元,允许提前两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7、凡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按照《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规定》第8条第3款给予奖励。
8、 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每两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统一组织 进行一次体检;需购买本人自住经济适用房时,一次性补助房款的10%。体检费和一次性的 补助房款由本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