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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十九)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各级政府要与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考核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对其主要领导的奖励和晋升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火灾、工矿商贸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凡从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大型商贸、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但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申请办理,对逾期未按规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二)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中应当设安全生产专章,正式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论证,获得定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通过“三同时”验收,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其余所有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其安全设施也必须通过 “三同时”验收,对未实施和虽已实施但未经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经“三同时”验收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不断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特别对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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