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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在2006年年底前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做好与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的对接工作,以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要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和完善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反应和抢险救援能力。
  (九)严格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事故书面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扩大事故及隐患举报渠道,积极实施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列支。对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并落实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十)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体系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到2007年底,建成市和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掌握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安全状况动态以及事故预防预测等提供信息技术平台。加大投入,将先进的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应用到道路交通、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的领域。落实安全生产科技经费,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十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取得合法生产、经营的资格;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落实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十二)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须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所需资金,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职工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新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一般每两年须接受复证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未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发证的,严禁上岗。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全员安全培训工程”工作,在经费和人员上给予保障,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对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其中2006年全市要确保完成80万人的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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