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和完善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政策意见。其中,2006年要重点抓好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制定工作,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积极推广使用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淘汰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大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单位,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6年底前予以搬迁或关闭。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到2007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五)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支持。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和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确保落实。同时,把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调整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及时新增道路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容,对矿山、油(汽)库(站)和冷库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仓储场所的规划布局和设置,要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坚决杜绝新增重大事故隐患。
(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不懈地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和火灾隐患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缔和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今后,一年内凡县(市、区)存在两处以上、乡镇(街道)存在一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人员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县(市、区)或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七)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档案,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并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书面报告一次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全面实行“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每半年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书面汇报一次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到2006年底,在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