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峪关市地方企业分类奖惩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 实施日期:2000年)废止嘉峪关市地方企业分类奖惩暂行规定
(嘉政发[1999]20号 1999年3月10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准确地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晋等升级,上规模,上台阶,上水平,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步伐,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分类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企业及纳入地方经济主管部门管理的其它企业。
三、分类标准
第三条 公有制企业以当年实现的利税总额、资产负债率为标准进行划分,私营企业以当年上缴税金为标准进行划分。实现的利润以市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数据为准,上缴的税金以税务和财政部门核准的纳税金额为准。
第四条 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旅游服务业按当年实现的利税总额、资产负债率为标准,分为下列5类企业:
A类:利税总额8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B类:利税总额30-8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
C类:利税总额0-3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100%以内;
D类:利税总额负30-0万元;
E类:利税总额负30万元以下。
公有制建筑施工企业按年利税总额、资产负债率为标准,分为下列5类企业:
A类:利税总额8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B类:利税总额40-8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
C类:利税总额0-4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100%以内;
D类:利税总额负30万元-0万元;
E类:利税总额负30万元以下。
A,B类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当年资产负债率比上年有所降低或持平。
第五条 私营企业按当年上缴税务部门的税金为标准,分为下列3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