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内的病虫草害,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认。对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我市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按规定送样到“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检验诊断。
2、国家法定检疫范围外的病虫草害、外来有害生物等产生的灾害,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3、对疑为国内新发生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及时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及时向省农业厅报告。
4、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结合消长动态和气候条件,进行风险评估,预测发生的范围及程度。检疫性病虫与外来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可能性、检疫检测难度、控制措施等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监测重点和控制措施。
(四)预警预报
1、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预报
各县(市、区)植物保护(病虫测报)站,对监测的农作物病虫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经风险评估有可能造成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长中短期预报、预警,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的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2、植物疫情预警
各县(市、区)植物检疫机构,对检疫性和外来入侵的有害生物信息进行收集、监测,结合风险评估,发出预警预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经授权的机构统一向社会公众和媒体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五)预防控制
根据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警、预报,对有可能造成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积极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正确指导农户开展防灾、减灾,把农作物产量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当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县(市、区)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情和先期处置情况立即上报市农业局。
(二)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
(1)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由省农业厅会同市农业局共同确认,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由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农作物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
(2)市及事发地县(市、区)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体系,按照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农作物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