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3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和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全面推动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西藏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尼玛次仁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卓 嘎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江 央 自治区文化厅厅长
成 员:余 和 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艾 俊 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辛 高 锁 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
旺 堆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苟 灵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刘 志 勇 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
尼玛次仁 自治区文物局局长
云旦次仁 自治区社科院副院长
洛桑南杰 自治区档案局局长
二、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辛高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自治区文化厅社会文化处和西藏图书馆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