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二)应急响应变更
当灾害性天气系统在影响过程中,出现影响程度加重或减弱,预警等级加级或降级,由市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授权人按照相应等级标准再次发布应急响应命令。
(三)应急响应终止
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解除后,市领导小组根据上一级领导小组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县(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负责宣布。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应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并向下级气象主管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1、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由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等级气象灾害由县级气象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较大等级气象灾害由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市、县两级气象局应当积极协助国家、省气象主管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等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2、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跨县级行政区域时,其调查、评估(含成因分析)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或指定一牵头单位负责。
3、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在灾害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
(二)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气象主管部门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本级政府、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三)灾害鉴定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为社会提供准确的气象灾害信息证明。
(四)灾害保险
1、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2、保险部门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3、鼓励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气象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