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Ⅱ级预警(橙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省气象局或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2)已经出现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3、Ⅲ级预警(黄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影响;
(2)已经出现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4、Ⅳ级预警(蓝色)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蓝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2)已经出现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实况。
(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1、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信息;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2、信息审核和报送
(1)县(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规定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规定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气象局。
(2)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3)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三)信息共享与发布
1、气象信息共享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预警信息发布
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报送,按照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流程,向本级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根据气象灾害预警分类分级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各通信营运企业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由各级气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通过短信服务系统向各成员单位及其下属重点防御单位发布。
五、应急响应与变更、终止
(一)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