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应认定为Ⅲ级的较大气象灾害。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其他应认定为Ⅳ级的一般气象灾害。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市领导小组及职责
成立绍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气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绍兴电力局、市广电总台、各通信营运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1、市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授权,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5)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6)承担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参与市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捷转移。
(3)市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所需的财力保证。
(4)市国土局:提供辖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图,根据气象条件提出相应的地质灾害防灾方案。
(5)市交通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保障相关区域道路畅通。
(6)市建设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