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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1、绍兴市责任区内(含行政区域,下同)气象灾害或其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绍兴市责任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虽未与气象条件有直接关联,但其相关处置、救援行动需要气象保障;
  3、突发公共事件虽未在绍兴市责任区内,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市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气象协助保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3、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二、等级标准


  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浙政办发[2005]112号),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暴雨、大风(台风、雷雨大风、其他原因引起的大风)等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天气气候事件(见附件1)。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重大气象灾害。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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