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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3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我区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领导与协调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西藏自治区“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郝  鹏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甲热·洛桑丹增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德吉卓嘎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明 星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 如 龙   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
      陈  锦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余 和 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尼玛次仁   自治区文物局局长
      艾 俊 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温 忠 民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黄 正 秋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刘 志 勇   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
      扎  西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次仁旺久   拉萨市副市长
      平措旦增   日喀则行署副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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