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3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我区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领导与协调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西藏自治区“十一五”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郝 鹏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甲热·洛桑丹增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德吉卓嘎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 明 星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 如 龙 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
陈 锦 自治区建设厅厅长
余 和 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尼玛次仁 自治区文物局局长
艾 俊 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温 忠 民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黄 正 秋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刘 志 勇 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
扎 西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次仁旺久 拉萨市副市长
平措旦增 日喀则行署副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