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按本办法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将实施以下处罚:
1、对上年达到A、B类企业标准,第二年下降档次的,变更或取消所授予的铜牌,并取消A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所享受的政治待遇。
2、下降档次的公有制企业,以上年上缴税金总额为基数,当年减少税金的,按减少税金总额的1.5%对其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1%,副职承担0.5%。
3、上年盈利,当年亏损的公有制企业,按亏损额的2%对其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1%,副职承担1%。
4、属公有制亏损企业,以上年亏损额为基数,当年亏损的,按亏损额的2%对其责任人予以处罚,其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1%,副职承担1%。
5、对亏损严重或连续两年晋升不到C类及以上档次的公有制企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或就地免职。
第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生产性建设、技改增加的负债,新增资产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考核资产负债率时,当年剔除经批准的借贷资金数额。
第十四条 凡办法中涉及企业自行奖励的资金均由本企业解决;涉及责任人处罚的罚金,均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并用于冲销企业亏损或作为企业流动资金;属股份制企业的,参照次标准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本办法中规定的奖励和处罚的实施均由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五、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地方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报评选奖励:
1、各企业应在每年元月十日以前,到市经贸委领取《企业分类基本情况表》。
2、每年元月十日至二月十日,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纳税凭单、上年度财务决算及缴纳社会保险金票据,对企业填报的《企业基本情况分类表》中的纳税额、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指标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共同进行审定,确认后盖章生效。
3、公有制企业将相关部门审核结果在每年二月十三日前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经贸委。经贸委审核汇总各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取消评选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