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地方企业分类奖惩实施办法
(嘉政发[2000]8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准确的评价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促进企业晋等升级,上规模,上台阶,上水平,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充分发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作用,加快地方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纳入地方经济主管部门管理的其它企业。
三、分类标准
第三条 公有制企业以当年实际上缴税金总额、资产负债率及企业盈利状况进行划分;私营企业以当年上缴税金为标准进行划分。效益状况、资产负债率以经贸委、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数据为准,上缴税金以税务部门认定的纳税金额为准。
第四条 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旅游服务业等按当年实际上缴税金、资产负债率及企业的赢利状况为标准,分为下列3类企业:
A类:上缴税金总额8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B类:上缴税金总额50-8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
C类:上缴税金总额20-5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100%以内;
第五条 公有制建筑企业按当年实际上缴税金、资产负债率为标准,分为下列3类企业:
A类:上缴税金总额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内;
B类:上缴税金总额70-10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80%以内;
C类:上缴税金总额40-70万元,资产负债率在100%以内;
上述第四条、第五条中的A、B类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其实现利润应达到实际上缴税金总额的10%以上,每年资产负债率比上年有所降低或保持上年水平;C类企业必须是盈利或盈亏持平企业。
第六条 私营企业按当年上缴税务部门的税金为标准,分为下列3类企业:
A类:上缴税金20万元以上;
B类:上缴税金10-20万元;
C类: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