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153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制订的《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市人事局 2006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外地高校毕业生来绍创业,规范市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引进人才在绍创业期间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主要为市区企业引进的暂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周转用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由政府统一规划,按照国家、省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
第四条 人才公寓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45平方米内,只租不售,并严格按照《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接受当地社区管理。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从绍兴市区外(含本市高校中越城区外生源)引进到市区企业单位工作、无市区住房(包括私房、公房、暂住房等)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
(二)户籍在市区、在市区企业单位工作、居住条件确有困难(指家庭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三)来市区“先落户、后就业”的市区以外生源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四)经批准认可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租住条件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事局申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绍兴市区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