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嘉政发[2002]10号 2002年5月1日)
为全面推进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事项:
1、行政执法主体情况(机关全称、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2、本机关所有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
3、本机关主要工作职责;
4、本机关执法依据;
5、本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标准;
6、本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范围;
7、本机关的执法责任;
8、有关申请事项的收费标准;
9、办理审批事项的资格条件、办结期限;
10、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