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应急响应分级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市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与技术交流和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市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本预案,成立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3.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市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科研攻关与技术交流和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协调基层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未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按国家、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奖励
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追认烈士的报批工作。
(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