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制订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中毒事件,应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进行处理。对尚无制订标准和规范又可能发生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中毒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力量制定防治预案(试行)备用,一旦发生可立即执行,并注重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中毒事件发生后,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县(市、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应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