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缺乏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资料,可按下列标准:
(1)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1个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2)流脑、出血热: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流感: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7.1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下死亡病例。
8.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10.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霍乱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卫生局。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市、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