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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卫生局设立市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者肺炭疽病例,或者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涉及市外。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以上病例。
  4.霍乱在市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市外,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跨县(市、区)扩散趋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累计发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在5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
  2.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7天内霍乱累计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病例发病时间分布不清的,按事件最新进程累计病例数为准;或者相关联的霍乱疫情在2个以上的县(市、区)均有发生;或者绍兴市区当年首次发生。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在我市发生动物间流行。
  5.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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