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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4)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市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政府承担的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经费。
  (8)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公)伤待遇。
  (9)市交通局: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10)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1)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2)市外经贸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做好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3)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对生活饮用水源地企业的监管,保证生活饮用水源不受污染;负责对医疗废水、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医疗废水污染饮用水源,并确保医疗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
  (1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5)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6)市外侨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17)铁路绍兴客运站:负责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环节传播。
  (18)绍兴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
  (19)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0)绍兴军分区:负责协调驻绍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武警绍兴市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4.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县级部门组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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