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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一般企业法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战略布局、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规范的企业章程,及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3. 企业负责人应是专业技术人员或熟悉企业和行业技术的管理人员。
  4. 企业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应占企业年收入3%以上,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之和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程序
  1. 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需报送下列材料:
  (1)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及管理制度;
  (4)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表;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产权归属证明;
  (7)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明文件;
  (8)企业技术成果获奖、专利证明文件;
  (9)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2. 由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由省科技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民营科技企业,由省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证书。各地(市、州)及所属县(市、区)审批的,由各地(市、州)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证书;兰州民营科技园内企业,由兰州民营科技园管委会颁发证书。各地(市、州),县(市、区)和民营科技园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均需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每两年考核、复查一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由认定部门收回证书,并不再享受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1. 经复查不再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
  2. 不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3. 有严重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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