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甘科政[2000]73号)
各地、市、州科委(科技处),省直各部门科技处,各县(市、区)科技局:
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甘肃省科技厅是全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区、市)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规模较大,冠省名的民营科技企业由省科技厅认定。
第四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科技企业,执行国家及本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和条件,不再重复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后注册成立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复核可视同通过认定。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范围:凡是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创办,以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各类科技经济实体。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