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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7]4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根据近几年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专项整顿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药品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结合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各地(市)、各部门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增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不断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和实践科学的监管理念,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旗帜鲜明地站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众利益,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的角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努力做好药品监管各项工作。

  二、恪职尽责,认真落实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加强领导,理顺机制,明确职责。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级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切实落实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二是要制定药品安全评估体系,认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药品安全评估,针对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实施。三是要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营造药品市场安全、和谐的法制环境。四是要按照《西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藏食药监办〔2006〕283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系统,确保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能够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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