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各地可以按照城市规划,选择基础设施好和科技资源较集中的区域,创办民营科技园区,并从计划立项、资金筹措、政策导向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示范作用带动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三、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3.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政策:
(1)新创办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营业税。
(3)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实行税前扣除。
(4)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民营科技企业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5)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6)民营科技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民营科技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属生产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按 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的按4%的征收率计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民营科技企业生产《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享受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8)民营科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14.民营科技企业利用易农荒山和滩涂兴办产业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15.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信贷和社会融资为支撑的民营科技企业投入体系。从2000年起,对于民营科技企业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实际上缴额,每年至少集中30%作为本地区科技发展资金,用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科技、财政部门可以用科技三项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项目开发。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16.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扩大科技贷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