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或通过租赁、嫁接、联合、拍卖、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多种形式,引入民营科技企业的运行机制,实行国有民营或民有国营。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开发机构整建制地转为国有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并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领办、创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
5.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和在校研究生,在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在民营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可以离岗或休学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办理留职停薪手续后离岗创办民营科技企业者,可在三年内回单位竞争上岗,所在单位应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休学创办企业者保留学籍,并可按国家学籍管理办法申请恢复学习。
科技人员离岗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保险等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
6.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以职务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可以按不低于该成果作价金额20%的部分,作为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股金或投资。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职务技术成果,成果技术持有单位应予支持,其股权或收益由双方协商约定。
7.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就业。民营科技企业需要高校毕业生,可直接与毕业生所在院校联系,人事部门予以支持,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8.鼓励境外、省外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外地科技人员,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优先办理本人及家属的落户以及子女入托、入学手续。
民营科技企业员工需要购置经济适用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优先办理。
9.民营科技企业在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同时,也可以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受专业、行业的限制。
自然人投资的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不能一步到位的,允许在两年内分期筹集。民营科技企业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或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10.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立项、成果鉴定、奖励、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职称评定、出国、培训、土地使用、能源供应等方面享有与国有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同等待遇和权利。
11.各级政府应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经济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一批骨干企业。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年技工贸总收入超过亿元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经贸委审批,可享受甘肃省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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