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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雄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6、儿童健身区内严禁16岁以上人员上器械,违者处以5--20元罚款。
  7、不准乱动灯具、喷头、开关、阀门、音响等设施,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20元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其损坏设施价值处以1--2倍数额进行赔偿。
  8、广场内各种设施,不得在上面涂写刻画,违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貌外,并处以20--200元罚款。
  9、凡擅自拆除损坏音响、雕塑、灯具、喷头、座椅、台面、柱廊、路面、线路、阀门、清洁箱、健身器械、大屏幕等广场设施的,按其损坏设施价值1--2倍数额进行赔偿。
  (三)环境卫生管理
  1、不准在广场上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品,给予警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处以5-10元罚款。
  2、不准将各类动物带入广场,违者除将所带动物没收外,并对饲养人处以50--200元罚款。
  3、不准在广场摆摊设点,兜售物品,违者处以50--200元罚款。
  4、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者,处以20--200元罚款。
  5、未经批准设置标牌、广告牌等影响广场整体布局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6、凡在广场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等其它破坏环境卫生行为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10--50元罚款。拒不清除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50--100元罚款。
  (四)园林绿化管理
  1、严禁攀树折技、摘花拔草,轻度损坏处以100--200元罚款,严重损坏处以200--1000元罚款。
  2、严禁在树木上钉钉、拴绳、刻画、伤害树木,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3、严禁践踏花坛、草坪、穿越绿地绿篱,违者处以20--500元罚款。
  4、严禁在广场内挖(取)土,焚烧干草枯对,违者处以20--100元罚款。
  四、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造成广场内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园林绿化等各类公共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由其所在单位执行,所在单位若不执行,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六、本通告所列的上述行为除罚款、赔偿外,根据违规情节,如果还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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