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一)火灾控制指标(此项为一票否决内容)
1.辖区内不发生特大火灾事故。
以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特大火灾标准: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辖区内火灾起数及经济损失不超过上5年火灾起数及经济损失总量年平均值的110%。
以消防部门提供的火灾事故统计为准。计算公式为:A≤B?110%,其中A为年度火灾起数或经济损失,B为上5年火灾起数或经济损失的平均值。
(二)消防工作任务(100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方针。(10分)
(1)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4分)
(2)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重大问题。(4分)
(3)每年11月30日以前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2分)
2.建立逐级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11分)
(1)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其他负责人分管领域涉及消防工作内容的按要求落实。(3分)
(2)将年度消防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与辖区内各县(市、区)、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4分)
(3)将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单位、创安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考评范畴。(4分)
3.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12分)
(1)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开展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4分)
(2)应明确市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管理机构,及时修复损坏的市政消防设施。现有市政道路没有配置消火栓的,必须纳入维修改造计划。(3分)
(3)有市政给水系统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消火栓数量,在2007年底前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40%以上。(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