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为1000名低视力患者配戴助视器。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负责助视器的供应,形成残疾人康复中心、医院眼科和患者家庭相互配合的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
5.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加强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对精神病患者进行防治康复,减少精神残疾发生。在继续做好自治区级医院开设心理咨询门诊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加快精神卫生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在地(市)以上医院开设心理咨询门诊,积极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6.继续实施《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2002-2010〉》,建立健全农牧区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预防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
7.各级妇幼保健、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
母婴保健法》,在积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同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技术人员诊断、治疗、护理出生缺陷的能力。
8.积极开展预防碘缺乏病工作,认真落实我区《碘缺乏病防治规划》的各项措施,特别是推广食用碘盐工作,加强技术指导,推动防治工作。
9.严格执行《常见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加强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减少药物引发耳聋致残的发生。
10.充分发挥各医疗机构急救科(室)的作用,加强卫生技术人员急救知识的培训和急救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医疗急救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11.自治区残联、卫生、发展改革、水利、扶贫、财政、民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大骨节病的早期防治工作。
12.各级财政部门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残疾人康复提供财政支持,确保残疾人康复工作顺利开展。
13. 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工作。组织供应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5000件。
14.组织力量翻译印刷藏文有关知识书刊,普及残疾人康复基本知识。
15. 以拓展社区和家庭服务为重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和家庭康复服务。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
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的意见》(2000残联办字第142号),加强组织领导,在加强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一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的业务范围。继续依托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拉萨特殊教育学校等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康复、聋儿语训、盲童教育等项目;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同时,发挥福利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残疾人活动场所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康复体系。“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与卫生部门合作培训乡镇康复员550人,完成15000人次的社区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