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水人〔2007〕4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全省2007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我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安排,为做好全省水利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工作,现将2007年职称评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坚持科学的人才观,树立正确的人才评价导向,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机制,按照中央和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组织开展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2、严格掌握申报条件。各单位在审查参评对象资格时,必须按照有关评审条例和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基本要求执行。对未达到规定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要按破格条件从严掌握。
3、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准确规范。对必须由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供的材料,不得由申报对象自行填写,否则无效。
4、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权限。
二、申报条件
今年参加我厅主管的水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总体上与往年相同,仍按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78号、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92〕1号和浙职改字〔1992〕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语、计算机、水法制和论文的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外语:根据浙人专〔2001〕229号和浙人专〔2004〕237号文件要求,未达到免试条件的评审对象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等级和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的,应按规定报送《外语免试审核表》。
2、计算机: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须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的,应按规定报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
3、水法制:申报评审水利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持有效期内我厅委托省水利水电干部学校培训颁发的《水法制教育合格证》。
4、论文:凡申评水利工程高级职务者,在聘任工程师职务期间,必须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性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论文(合著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专著、译著;厅属单位人员申评水利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必须在专业性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论文(合著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专著、译著;对在水利施工企业或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助理工程师,任期内有合著论文第二作者的,今年仍可申评工程师任职资格。有2篇以上论文者,应注明1篇代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