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汛期要加强对矿渣堆、尾矿库的安全检查,避免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
(九)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
各地(市)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播放专题片、印发宣传册、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知识的科普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
(十)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在查清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设、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加快地(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报批与发布工作。
(十一)开展重要地质灾害点的勘查与治理工作。
继续组织开展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对稳定性差、危害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组织勘查、治理,消除隐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同时,要积极探索,把地质灾害防治与安居工程、小城镇建设、小流域治理、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治理力度。
六、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公告,并于6月底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将监测、预防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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