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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四、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根据地质灾害的形成特点和主要诱发因素,确定各类地质灾害点的重点防范期如下:

  泥石流灾害主要防范期:5月~9月

  滑坡、崩塌、地裂缝灾害主要防范期:5月~10月

  冻土冻融灾害的主要防范期 :一般为5月~9月;在藏北地区为当年10月至次年4月。

  地面塌陷灾害的主要防范期:我区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基本为地下采矿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等有关,该类灾害全年均应防范,汛期重点防范。矿区应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另外,每年4月~11月为我区工程施工期,随着我区各类工程活动的开展,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将明显增加,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应高度重视。

  五、地质灾害防治对策和措施

  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贯彻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防灾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扭转过去只重视抢险救灾,而忽视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的局面,逐步实现由被动抢险救灾为主向主动防灾、减灾、避灾的转变,将地质灾害防治从过去分散的、被动应急的状况,转变为有组织的、专门的、主动的和有预见性的工作,改变我区地质灾害日趋严重的局面,使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量有明显降低,增强对灾害的抗御能力和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能力。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出发,深入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始终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水利、民政、公安、建设、交通、财政、气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紧密配合,做好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在汛期前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公布于众,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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