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对独立学院的管理。对学校自有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资产尚未过户的独立学院,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尽快充实办学条件,依法完善过户等有关手续,确保高等教育的规格和质量。
三、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我市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继续抓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渝府发〔2002〕5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校学生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1〕71号)的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确保民办学校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校舍配套费税减免、水电气安装和使用、教师评职、评优、师生权益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民办高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高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所在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高校教师的人事档案。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制定。
四、加强领导,落实民办高校管理的部门职责
今后一个时期,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要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对民办高校的监管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门管理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切实做好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工作。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严格民办高校的准入和过程监管,实行民办高校年检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对存在问题的民办高校,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会同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