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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六)加强财务监管。民办高校要落实对出资人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其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要进一步理顺出资人和民办高校的财产关系,出资人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将资金足额存入民办高校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违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经出资人提出,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变更出资人或调整出资人出资比例。

  民办高校要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高校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68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执行。收取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七)建立督导制度。从2007年起,试行市教委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一般任期三年。其主要职责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民办高校之间的联系,督促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帮助民办高校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确保安全稳定。民办高校应设立安全保卫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专职保卫人员按师生员工人数的1‰配足配强,保安队伍按实际需要,原则上按不低于3‰-5‰的标准配备。民办高校保卫处(科)机构人员设立、变动要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综治、维稳、宣传、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反馈信息,制定措施,切实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要建立安全稳定预案制度,定期开展民办高校稳定工作的调研和督查,及时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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