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控制民办高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学校规模。认真做好民办高校的招生管理,建立和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招生学校公示制度,将民办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的管理,加强对各校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录取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实行电子注册与招生计划挂钩。对采取虚假宣传,未经市招办同意擅自超规模违规录取的学生不予电子注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影响由招生学校全部承担。坚决制止与民办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乱收费行为,杜绝民办高校乱招生现象发生。对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及不同办学形式招生、委托中介或个人进行有偿招生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民办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牢固确立教学在学校日常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市民办高校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管理。
(四)加强党建工作。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抓好民办高校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五)完善内部管理。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中1/3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校长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任命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加强学校工会、教代会、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办学积极性。学校决策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要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形成新形势下理事会或董事会、党团组织、行政组织齐抓共管,教职工民主参与,和谐共荣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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