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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渝办发〔2007〕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民办高校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辖以来,我市民办高等教育稳步发展,为重庆培养了大量适用人才,对深化我市高等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市少数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党建工作不落实,招生行为不规范,办学资源条件不充实,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法人财产权不明晰,安全稳定工作机构不健全;部分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我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民办高校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对民办高校管理力度,促进我市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一)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民办高校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建立民办高校审批“风险保证金”制度,对申报学校的有效资产进行依法审计、评估,严格控制办学动机不纯和资金实力不强的机构和个人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二)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民办高校的广告审批,实行事前备案制,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市教委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相一致。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以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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