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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司法局关于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

  五、对注册资本在300万以上,年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销售收入过亿元、纳税超过千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实行重点服务。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要采取主动上门服务、全天候服务、跟踪服务等灵活便利的方式,为其提供法律顾问工作。
  六、公证人员在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办理公证时,要保证在一天内办结,公证收费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状况予以调整优惠。同时,积极探索公证体制改革的途径、模式,以适应营造“三个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的形势。
  七、仲裁工作要发挥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仲裁案件的审理、裁决工作,可当天立案,当天成立仲裁庭,当天做出裁决,高效、优质地解决经济纠纷。对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收费时,可适当减、免仲裁案件受理费。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在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集中的远东、河西集贸市场、西部公司、金汇果蔬基地、人民商城等设置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事纠纷,排查不稳定因素,防止各种矛盾激化。对久拖不决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疑难复杂纠纷、集体性事件要协调公安、劳动、工商、民政等部门联合调处,做好疏导和信息反馈工作,努力消除各种隐患,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良好的治安环境。
  九、充分发挥和利用148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功能,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咨询的涉法问题,要耐心细致的进行解释;对涉及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给予解决。
  十、法律援助中心要注重对非公有制经济中残疾人企业的法律援助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对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涉及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法律援助案件,要尽职尽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委、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要进一步公开各类法律服务的服务项目、工作程序、收费标准等内容。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招商引资、技术、人才引进等特殊项目,应协调各法律服务职能机构,采取“一条龙”的法律服务方式,全方位的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十二、要加强对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检查监督力度,设置举报投诉电话6227623。对因谋取非法利益而侵犯和损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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