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抓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对离校后回原籍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各地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对2007年9月1日后回原籍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申请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由各级人事部门牵头建立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应对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3-6个月的见习培训,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要把回原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确保在当年年底使60%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农行建卡贫困户家庭和“低保户家庭”的登记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提供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就业服务,可优先安排进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公益性岗位。各高校要对特困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帮扶,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
(六)加大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各种途径,切实加大对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常设市场建设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专项投入,进一步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市、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就业与再就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大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日常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功能,综合利用各方信息资源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定期组织开展网上招聘活动,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普通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重要渠道。要健全和完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努力实现与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和信息资源共享。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审批制度,加强对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由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对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普通高校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简化服务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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