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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1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普通高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意见》(渝委办发〔2006〕2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高校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城镇新增就业岗位有限的情况下,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十五”期间,我市高校毕业生总数保持在20%以上的规模增长,2007年高校毕业生总数近10万人,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要把就业率高低,作为高校教育效果的重要考核指标、招生指标提供的重要依据,促进教育为经济服务的改革深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解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求状况,落实工作责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大学生毕业后能尽早就业的各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帮助大学生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拓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积极开发和创造适合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增加就业岗位总量。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补充其新增工作人员。要利用城市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等新兴工作岗位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机关特别是县、乡级机关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加大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监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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