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日至7月15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治理资金、责任人、措施、时限和监控措施。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分级监管的关系及时上报各级人民政府及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存在的企业自身和当地政府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各市人民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安委会办公室,提请省政府协调解决。在专项行动期间,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政府督查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各市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7月底前全部完成督查,并由市政府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1日至20日,省安委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各级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贯彻鲁政发[2006]66号文件、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非煤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黄金、冶金、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运输、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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