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要继续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形成下岗职工无论在哪种所有制企业就业,都应该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要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欠缴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企业,要多方筹集资金,清偿社会保险债务,并及时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再有新的拖欠。
(二十七)下岗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重新就业后,由用工单位负责继续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自谋职业的,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缴费年限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十八)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对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提高到工资总领的3%,其中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有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费办法执行。增提的部分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二十九)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在原单位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个人和原单位的产权关系;未购买的,继续租用,租金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就学,教育部门应减免学杂费。
七、加强领导,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关心、支持再就业工作,对中央和省上及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政策,要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要经常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工、青、妇和工商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参与到再就业工作中来,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要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做到多分流、多转岗、少下岗。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多为下岗职工办好事、献爱心、送温暖,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十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要广泛宣传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方针政策,宣传企业下岗职工再创业和再就业的典型事例,引导下岗职工和广大群众理解和体谅国家困难,转变就业观念,积极支持改革,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和关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明确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政治大事来抓,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千方百计做好这项工作。
(三十三)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