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时本行业内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指导,调剂本行业内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并负责付本行业破产企业职工的托管劳动就业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负责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为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服务,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实施下岗职工托管及分流安置计划。
(二十三)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财政承担的部分:部、省属企业由上级财政解决,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社会筹集部分:凡参加了失业保障统筹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局从失业保险金中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按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优先从处理破产财产所得中划转到市再就业资金专户。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托管下岗职工人数,向人事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两部门共同审查、核定,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二十四)下岗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缴费比例,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含个人应缴部分),并记入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第一年为120元/月,第二年和第三年均为110元/月。托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或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其解除托管协议,同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二十五)凡不到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或不接受转岗培训者,不能领取基本生活费。在托管期间,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为下岗职工介绍就业岗位,对两次介绍力所能及的岗位,而本人自愿放弃者,视同与企业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人均生活费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有关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范围。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通过其他劳动取得合法收入的,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费。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解除下岗职工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