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下岗职工到各类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凭《下岗职工证》,享受嘉政发(1997) 5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十六)坚持用工审批制度,用人单位招用各类人员,必须经劳动就业部门批准,严禁私招滥雇,未经劳动就业部门审批的招聘广告、用工信息新闻媒介不得刊播发布。新建、扩建企业、商贸服务和物业管理等第三产业招工及企业补充自然减员招工,普通工种岗位一般必须按不低于招收总数30%的比例安置下岗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下岗女职工。未达到招收比例的,劳动部门按每少招1人征收500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再就业补偿金”纳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十七)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规模。对外来劳动力实行就业证、卡制度,对使用外埠劳动力的用工单位收取用工调节费,使用外省劳动力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使用省内非本市户口的劳动力按每人每月20元收取,用工单位所缴纳的用工调节费全部纳入再就业工程专项资金。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
(十八)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对用工单位违反用工规定,擅自招用人员的限期整改,将腾出的岗位优先招用下岗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清退出的临时用工岗位,必须优先招用下岗职工,凡适合下岗职工从事的岗位,未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其他人员,否则,不予核拨工资。
(十九)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信息队伍,加强劳动力供求信息的调查收集、统计汇总和分析预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和再就业培训机构发布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对非劳动部门开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管理,对违反法规政策、有欺诈行为或骗取求职人员钱财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各企业对下岗职工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到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应按照企业委托及市场需求开设专业,培训费用由再就业资金给予补贴。对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下岗职工,免费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并免费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二十一)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下岗职工不多的企业,也可由有关科室代管。负责时本企业下岗职工集中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制定、完善下岗职工托管办法、分流安置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对下岗职工托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按月为托管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职业指导,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