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者不安排下岗。
(七)现役军人家属、烈属、残疾人不安排下岗。
三、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
(八)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发展,开辟新的就业领域。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直接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中小企业。发展家庭手工业、社区服务业和公益事业,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餐饮业、旅游业、服务业、托幼、托老、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网点。凡下岗职工从事上述活动,凭市就业服务局签发的《下岗职工证》,可按嘉政发(1997) 53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城区公署也要加强街道就业服务工作,其所属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积极组织本辖区的下岗职工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准后,工商部门要简化登记手续,各有关部门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九)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兴办各种类型的小企业。有关部门要简化申办手续和申报内容,促进其发展,开业三年内减免行政性收费。金融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小企业,应给予贷款支持。
(十)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发展农业、交通、邮电、城市基础设施、城市住宅建设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优惠政策,加快其发展,增加就业岗位。通过兴办环境保护、种草植树、道路交通等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创造临时性就业岗位。
(十一)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对下岗职工在企业、行业内部进行余缺调剂。企业间开展劳务协作,劳务协作双方应就从事劳务的下岗职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签订相应的协议,保障下岗职工合法权益。
(十二)对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下岗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档案记载的标准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60%发给内部退养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企业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十三)统筹规划,开发花海农场和黑山湖农场,以及新城乡拱北梁水库北侧的易农荒地,引导下岗职工从事农、牧业生产,政府给予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下岗职工到农村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可享受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自有收入之年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三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牧业税。金融机构应给予货款支持。郊区公署对下岗职工到三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的,要积极给予支持,从多方面帮助他们发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