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废止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市委发[1998]30号 1998年7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及省委发(1998)35号文件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一)按照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和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市再就业工作的目标是:从今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其中:前三年主要解决工业企业下岗职工的问题,力争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逐步做到当年下岗当年安置。今年的目标是确保50%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二)再就业工作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排除劳动关系,且本人有求职愿望,而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人员。
二、规范下岗程序,控制下岗职工总量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的宏观调控,建立下岗申报制度,规范下岗程序,控制下岗职工总量企业因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出现富余人员,主要要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发展多种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组织劳务输出或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等,妥善进行分流安置。
(四)企业确需安排职工下岗的,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在拟定下岗方案时,同时要提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意见,并听取企业职代会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劳动部门批准后,下岗方案方可实施。
(五)除本人自愿外,夫妇在同一企业不得安排双方都下岗,夫妇不在同一企业,其中一方已下岗,另一方所在企业不得安排其下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