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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废止

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市委发[1999]1号 1999年1月29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鼓励下岗职工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际办法》(市委发[1998]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作,再做如下补充工作。

  第一条 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市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劳动力资源调查,制定劳动力资源开发计划。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要利用现有教学设备和师资队伍开展多专业、多技能的转业转岗培训,以适应我市各行业就业岗位的需要,促进我市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第二条 对不愿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由企业一次性按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可将进中心协议期内应享受的生活费分一至二次发给个人(资金按三三制办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上缴进中心协议期满,以后不再负责安置。
  第四条 对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凭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允许在早、晚集市设点摆摊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在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内,仍可享受中心的各项待遇。
  对从事非临时性经营活动的下岗职工,不再享受中心的各项待遇,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负责安置。
  第五条 对从事除社区服务业以外的其他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开业一年内免征各种税费。
  第六条 鼓励各类新办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凡招用下岗职工人数达到新办企业总人数50%以上的企业,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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